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住宅产业化是指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住宅产业化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安全施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住宅建设发展的趋势。为加快推进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以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和绿色住宅为目标,以加快发展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为重点,以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为突破口,聚焦大型居住社区和郊区新城,逐步扩展到农村,切实推动住宅建设方式的转变,逐步实现住宅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规模化、建筑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建设管理信息化。到2015年,力争在我省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标准中心,住宅部品部件规模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8%以上,实现规模工业产值400亿元以上。到2020年,力争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预制装配化(PC)率达80%以上,培育并创建3—5个国家级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30—50个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十三五”期间,实现住宅部品部件规模工业产值年均增长20%以上。建立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发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展示、集散、经营、服务为一体,具有国际一流水平、产值过千亿的可持续发展住宅产业集群。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强化政府规划、协调、引导职能的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住宅产业化与建筑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建立适应住宅产业化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效率,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坚持示范带动与计划推进相结合。选择一批住宅项目作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及技术,引导住宅产业化有序发展。
三、发展重点
(一)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省住宅产业化标准体系,制定规划、设计、施工、装修、验收、部品部件及消防安全评价等标准,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提高部品部件的标准化水平,建立健全住宅产业化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切实把好设计关,发布标准设计图集,对采用标准图纸设计的,免予设计审查。加快住宅部品部件和整体住宅认证体系建设,实施住宅性能认定、住宅部品部件推广认证、住宅产业技术方案论证等制度。完善对住宅一体化生产企业、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生产供应管理,将预制部品部件纳入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发布住宅产业部品部件推荐目录。
(二)加强技术创新。将住宅产业化技术研究列为科技重点攻关方向,集中力量攻克关键材料、基础部件、关键装置等核心技术。鼓励设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新认定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给予项目补助资金。鼓励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对专利发明者给予适当奖励。对发明专利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南专利奖”,以及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壮大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等企业。引导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引导省内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及开发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龙头企业。省新型工业化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加大部品部件创新和技改项目支持力度,优先将符合条件的住宅产业化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推进示范工程。各地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住宅产业化发展规划,并以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开展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试点工作。按照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示范性强的原则,制订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选择程序及标准、技术导则和动态管理措施。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商品住宅进行产业化试点,通过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对主动申请采用工业化方式建设的住宅开发项目,研究制定预制外墙部分不计入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建造增加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建筑面积奖励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支持等相关扶持政策。
(五)促进产业集聚。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开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饰、家具、家电、物流等企业和科研单位组成联合体或住宅产业化联盟,实现住宅产业配套服务集约化。研究制定推进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优惠政策,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和钢结构及部品部件等住宅产业化聚集示范园区建设,引导住宅产业化和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培育形成高效、节能、环保型住宅产业集群。
(六)打造质量品牌。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加快质量基础能力建设,提升住宅部品部件产品质量,创建有国际影响力的著名品牌。加强质量管控,完善住宅产业化各类装配整体式住宅体系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建立项目施工现场部品部件检测、质量监督等制度,加强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要素保障
(一)加强土地保障。各地要根据住宅产业化住宅建设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重点保障住宅产业化发展合理用地。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住宅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已明确按照住宅产业化方式建造,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写字楼、酒店等建设项目,优先保障供地。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建筑容积率上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加强金融服务。积极争取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的生产企业和开发建设项目,对购买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的住宅和达到绿色建筑标识(含国家A级以上住宅性能认定)评价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三)加大财税支持。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对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部品部件的,分开核算,部品部件征收增值税,建筑安装业务征收营业税,符合政策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预制墙体部分,经认定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使用散装水泥预制构件的,可计入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返退依据,实行先缴后返。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且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二星(含2A住宅性能认定)和三星(含3A住宅性能认定)标识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给予财政奖励。对全装修住宅,在计税时,合理确定计税价格,以鼓励社会购买全装修住宅。
(四)加强人才培养。开展住宅产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积极培育住宅产业化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通过企业内部培训,培养具备建造相关专业技术及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建立用工与培训长效机制。对引进的高层管理人员(含核心技术人员),对其户籍、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人才公寓入住或购房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市场推广
(一)组织实施项目带动。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带动住宅产业化发展。在政府投资的大型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中确定一定的比例采用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积极应用住宅产业化成套部品部件和技术。组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住宅性能认定,发挥示范工程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对批准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实行减少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公积金优先放贷等支持政策;对通过终审和验收的国家3A级住宅、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国家“广厦奖”的住宅产业化项目,在工程招投标、信用评定、资质升级等工作中给予加分。
(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将省产住宅产业化部品部件重点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鼓励业内交流与宣传,支持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落户湖南。鼓励企业走出去,对赴境外参加大型国际展会的企业,在展位费、人员费方面给予一定补贴。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定期组织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及公共建筑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住宅产业化的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六、优化环境
(一)创新审批机制。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采用平方米包干价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开发报建手续实行并联式审批及绿色通道办理,创新促进住宅产业化的审批监管机制。
(二)加强招标支持。对具有专利或成套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的住宅产业化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投标优先权;对住宅产业化或预制装配化(PC)率达到50%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当地没有住宅产业化生产施工企业或者只有少数几家住宅产业化部件生产施工基地的,招标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三)确保运输畅通。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七、组织协调
建立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直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做好相关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策的推介、落实工作,推行“一站式”窗口对外服务,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和首问责任制度等。各地要制订相应的鼓励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发展的组织领导。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4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9月4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30日
湖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使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组织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导全省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研究决定工作中的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由蒋益民厅长任组长,唐道明副厅长、易继红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厅办公室、建管处、勘察设计处、房产处、住房保障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法规处、城建处、省质安监总站、省招投标办、省造价总站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管处,厅建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具体工作及相关信息的总结报送工作。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
1.明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规定,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对未履行质量责任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2.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一是严格开工条件。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单独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是加强过程监督。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和其他质量责任人到岗履职情况的动态核查。对项目负责人及其他质量责任人未按规定到岗、随意变更或未认真履职到位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负责人在主体分部验收前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三是严把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关。严格核查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工程竣工后未设置永久性标牌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城建档案馆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严厉打击房屋市政工程非法违法建设行为。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未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非法违法项目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坚决予以停工;对拒不整改的,采取上报不良行为记录、约谈责任主体、提请当地安委会进行挂牌督办等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并依法依规处罚;对通过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技术审查,具备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和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项目,督促项目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依法处于受控状态。
2.依法规范各类园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特别是县市区的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等园区工程,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对按规定设立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但监管能力不足的各类园区,提请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配足配强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层级监督考核,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3.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各市州要组织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规定,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曝光力度,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项目的查处。对报送处罚信息为零的市州,我厅将加大督查督办的力度,对查处、曝光不力的地方进行约谈、通报。
4.构建统一建筑市场。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建函〔2014〕167号)要求,对在我厅办理了备案手续在我省承揽业务的省外建筑企业(含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单位等),以及跨市州、县市区承接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不得设置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的准入条件,不得强制外地企业参加培训或在当地成立子公司,不得再设置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手续。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强化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监管。依法依规加强国有投资项目监管,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严厉打击项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等行为。突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明确监督要点,加强监管措施,强化监督责任落实;在季度督查的基础上,每半年对保障性住房开展一次市场行为专项督查,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负责人依法建设责任,强化分户验收等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对各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向全省通报,并将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质量与资金拨付挂钩。二是创新非国有投资项目监管方式。一方面,改革招投标方式。选择长沙市作为试点地区,选择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试点,强化落实建设业主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基础上,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另一方面,创新监督方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上述项目实行监督抽测制度,对项目关键部位、关键环节进行抽测,每次抽测结果客观、公正地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力量。
2.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一是狠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实行优质优价、示范带动原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示范项目的,按实际增加费用进行工程决算;各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二是推行工程质量责任险。探索推进工程质量责任险,采用合理浮动费率,替代当前质量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用市场手段促进企业持续改进提高质量,优胜劣汰。三是优化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从简化、优化人员资质资格、人员配备和网上押证管理等方面修订出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配备管理办法。四是改进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修订出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文件,对省厅、市州督查、检查发现的企业不良行为,由省厅、市州直接告知、认定并实时记录公示。
3.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加大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和清出力度。督促监理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监理企业对承监项目的巡回检查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工程项目监理部以承包代替管理的现象。加强现场监理部人员到岗履职一线监督,落实监理责任。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精神。一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组成集群、建立产业联盟,推动装配式施工中关键工序的工法发展和研究。二是壮大龙头企业。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工程建设等企业;引导大型商品混凝土企业、传统建材企业向预制构件和工程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引导省内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部件生产及开发企业转变建设发展方式,培育一批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龙头企业。三是推进试点示范工程。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地区开展试点示范,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示范工程创建,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
(五)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质〔2014〕108号)总体要求,我厅将于2014年底全面启动“湖南省工程建设企业及执(从)业人员资信平台”, 建立全省企业、人员、项目信息数据库,利用平台查询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情况,实施企业资质动态核查。2015年上半年逐步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企业荣誉情况和外省入湘企业信息纳入资信平台,下半年将着手推进与“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的互通工作,2015年底基本实现两个平台互通,形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努力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总体目标。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其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我厅将规范用工管理,调研天津等发达地区建筑用工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出台我省建筑用工管理办法。另一方面,我厅将分阶段推进劳务实名制。2015年底前,在长沙、株洲、湘潭三地区率先全面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2016年底前,在全省其他市州全面推开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推进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加强劳务人员的组织化管理。
四、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本地区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11月7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厅建管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和本地区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3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我厅在全省季度督查中将对各地工程质量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督导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并在全省通报;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开展督查的准备工作。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措施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步骤和要求,确保两年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三个结合”。一是与建筑业改革发展相结合,通过改革监管方式,推进企业减负工作,鼓励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二是与房屋市政工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相结合,加强市场现场联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顺利开展。三是与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构建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治理质量常见问题,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将工程质量治理行动抓实、抓到位。
(三)强化层级监督,落实监督责任。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治理行动的领导和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严格落实监督规范化绩效考核,将规范化绩效考核与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及监督信息录入情况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大现场比对核查的比例和力度,落实一线监督人员监督责任。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我厅将各地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组织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重要内容;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约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季度督查情况,将工程质量治理有关情况在全省予以通报,并将通报情况抄送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舆论宣传,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发挥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的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利用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五)明确专人,加强信息管理工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和报送等工作,及时对工程质量两年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每月8日前报送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每年6月、12月25日前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情况;2014年11月7日前报送工程质量两年行动联络员名单(含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以上相关工作情况报省厅建管处(联系电话:0731—88950064,电子邮箱:jstjgc@126.com)。